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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8 | 出售受贈自配偶取得之不動產,可將夫妻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2014/12/01 | 納稅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若非依都市更新條例分配取得之房地,仍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2014/12/01 | 爸媽以自己資金為子女購置不動產,記得報繳贈與稅 |
2014/12/01 | 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權利時,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
2014/12/01 | 財政部核釋公同共有房屋適用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2014/11/24 | 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自住房地,應符合法定要件始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2014/11/24 | 銷售自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地,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時,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算持有期間 |
2014/11/24 |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一經國稅局查獲,會補稅及加重處罰 |
2014/11/24 | 公司銷售房屋,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較時價顯著偏低時,稽徵機關將依查得時價調整其銷售額 |
2014/11/17 | 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配偶、直系血親親屬才免徵贈與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