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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注意不動產廣告內容之表達,確保廣告表示之真實性」,以免觸法,請 查照。
公文編號:99073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發表時間:2010/5/10 上午 09:58:48

一、    按事業所為不動產廣告行為,應確保廣告表示之真實性,徜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為使事業所為不動產廣告行為能符合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應於廣告前克盡審閱廣告未來給付之可能及真實表示之義務,以免觸法。

二、    隨函檢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供參。
三、    依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9年5月6日房仲全聯字第99074號函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9年5月5日公參字第0990003234號函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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