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向合法營業員步驟
一、取得資格
訓練時數: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三十個小時(隨堂考試)。
訓練機構:內政部不動產專業人員訓練服務網
資格限定:1.中華民國國民滿20歲以上。
                  2.有違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4款或第7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營業員。
                     以充任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
訓練時數: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三十個小時(隨堂考試)。
訓練機構:內政部不動產專業人員訓練服務網
資格限定:1.中華民國國民滿20歲以上。
                  2.有違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4款或第7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營業員。
                     以充任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
二、取得證明〉登錄
登錄單位: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聯絡電話:02-23582535
聯絡傳真:02-23582536
通訊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0號7樓
登錄單位: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聯絡電話:02-23582535
聯絡傳真:02-23582536
通訊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0號7樓
三、證明有效期限:四年
證明更新:完成複訓課程20小時並取得證明文件(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可先上複訓課程)。
換證單位: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聯絡電話:02-23582535
聯絡傳真:02-23582536
通訊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0號7樓
四、注意事項
1.證明到期未更新不可執行相關業務,須重新受30小時訓練課程及隨堂考試。
2.專任一經紀業(除該經紀業同意外)。
3.必須向消費者詳細解說不動產說明書。
4.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5.勿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
6.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5年以上者─廢止證明。
7.其他管理辦法,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之。
1.證明到期未更新不可執行相關業務,須重新受30小時訓練課程及隨堂考試。
2.專任一經紀業(除該經紀業同意外)。
3.必須向消費者詳細解說不動產說明書。
4.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5.勿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
6.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5年以上者─廢止證明。
7.其他管理辦法,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