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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內提供中小企業新增僱用失業人員,每人每月新台幣一萬元之人力協助等辦法。
公文編號: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一、 為誘發中小企業創造就業機會,協助解決國內失業問題,行政院業依據「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之規定,訂定「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 二、該協助辦法將俟追加預算於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公告後,由經濟部推動實施,內容重點如附件。 三、於一年內提供中小企業新增僱用失業人員,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之獎助金,此辦法將帶動企業投資並降低失業率。有關申請辦法內容請上網查詢:www.092957.org.tw或相關問題電話專線:建設局 2757-4558周良全先生。 四、依據台北市商業會6月17日會福業字第160號函轉台北市政府建設局92年6月12日北市建一字第09231451000號函辦理。 6036附件 一、中小企業(除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三溫暖、視聽理容等七種行業外)增雇符合下列要件等之人員,即可依程序及辦法相關規定,申請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之獎助金: (1)中華民國國民。 (2)年齡在三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 (3)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且未就業者。 (4)辦理求職登記前三年內,累計工作達六個月者。 但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人員,包括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不在此限。 二、獎助上限 每企業以勞保投保人數百分之二十,並以二十人為上限;但僱用員工數為十人以下者,得獎助二人。 三、申請程序 中小企業於增僱人員前先向經濟部(或委託之機關)備案,再於增僱後每六個月向經濟部(或委託之機關)申請補助。 為有效達到協助二萬五千人就業之目標,經濟部另將辦理受僱人員就業講習活動,包含職前訓練、心理諮商、相關法律知識等內容,且開辦人才培訓課程,以提升員工生產力;為便於企業申請,該部亦將於透過全國各地普設服務窗口、建構網路系統之方式受理申請;亦將建立媒合中小企業與受僱人員之機制,使求才時間得以縮短。另外而為求公平合理同時防止不實之僱用,辦法中並明訂定配套之作法及實地查核之規定。 「中小企業人力協助執行計畫」臨時受理窗口成立 為配合「中小企業人力協助執行計畫」順利執行,於24縣市服務窗口成立前,專案辦公室即日起設立臨時「受理窗口」,提供民眾諮詢及申請服務,聯絡方式如下: 服務地點:106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5號3樓及6樓(各設立一據點) 服務電話:0800-092-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