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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貴公司有從事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記,並取得執照。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一、「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己於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4992號公布,相關條文如附件或上網查詢www.land.moi.gov.tw/law/new/個資法9406.doc 二、根據該法第四條: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填具申請書,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取得執照。 三、依據內政部94年6月30日內授中辦地第09407249931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