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訊息
政令宣導,詳如說明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一、請 貴公司遵守相關法令規章、重視消費者保護觀念,以減少不動產交易糾紛之發生。 二、請勿在台灣從事推廣、廣告及銷售大陸地區不動產等行為,以免受罰。 (1)依據台灣地區及大陸關係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訂定大陸地區物品勞務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及活動管理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不動產交易及開發」事項仍列為禁止在台從事廣告項目,違法者將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內政部於93年間累計已查處非法從事大陸地區不動產廣告之公司行號或個人案件計10件,裁罰總金額達新台幣300萬元,對象包括委託媒體刊登廣告之不動產業者、廣告代理業者、受託登載之媒體等實際行為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