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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12月底前必須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以避免受罰!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一、有關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之申請,已開始受理申請,請 貴公司務必於94年12月底之前申請登記並取得執照;逾期者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以罰鍰。 二、有關不動產經紀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申請書表及範例已置於內政部地政司網站http://www.moiland.gov.tw/chhtml/onlinebill.asp?cid=110,請 貴公司多加利用。 三、相關資料可查詢公會北市房仲耀字第94112、94137公文。 四、依據台北市政府地政處94.7.19北市地三字09431951800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