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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檢視、修正「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以免違背法令,詳如說明。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一、內政部據反映坊間多數不動產仲介公司製作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均有「訂立買賣契約書時,賣方應將權狀交由本公司所指定之代書保管。」及「賣方同意售出時,應於3日內依本公司所指定之時問處所與買方另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由本公司所指定之代書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等相關事項,以維護交易安全。」等。惟上開條款違反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公告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點規定,其契約條款是無效的。 二、為免觸法,請檢視、修正 貴公司「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三、依據內政部94年3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0940042377號函轉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94年2月17日全地公(4)字第94261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