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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房屋者也必須課徵營業稅!詳如說明。
公文編號:96010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發表時間:2007/1/24 上午 10:40:01

一、為維護租稅公平,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房屋者,應自9711起,依法課徵營業稅。依據財政部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個人如係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再予銷售,以獲取利潤者,已屬上開營業稅法規定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之範圍。

二、據財政部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為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惟近年來,因經濟景氣成長趨緩,法拍屋案件增加,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標購法拍屋,經整修後再行出售,以獲取轉手利益,此種行為實已與前開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有所不同。該部為因應此種新型態的交易模式,經多次邀集各地區國稅局研商後,該部及各稽徵機關均認為:為維護租稅公平,對於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  

拍賣網站等)。
(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