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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業「營保基金定存」乙案,詳如說明。 | |||
公文編號:96027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7/2/13 下午 03:59:02 | |
一、邇來因力霸集團波及中華商業銀行事件,導致多數會員公司持續關切有關營業保證基金之儲存銀行及是否安全等問題。本會也於96年1月29日北市房仲榮字第96016號函文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陳請審慎選擇經營健全體質良好之金融機構儲存本業所繳存之營業保證基金等在案。 二、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也從善如流,陸續到期之營保金轉存至政府合法績效銀行(如附件),特此函告。 三、依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6年2月2日營保金字第96009號復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