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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從未有廢除“收取斡旋金”乙事,請 會員公司勿以訛傳訛。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一、 經公會查證政府相關單位;確定未有廢除“收取斡旋金”乙事,為避免本業困擾,請 會員公司佈告從業人員。然交易時敬請主動提示斡旋金與要約書二種版本由消費者作為選擇,以保障消費大眾之權益。 二、 若消費者選擇斡旋金時,必須請消費者以「書面簽署」不採用要約書等字樣,以避免產生交易糾紛。 三、 日後政府相關單位若有研擬斡旋金收授之管理辦法,本會將會立即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