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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考選部不動產經紀人普考規則第六條、第九條修正條文案,請 查照。
公文編號: 受文者:會員公司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一、考選部於中華民國92年4月29日修正不動產經紀人普考規則第六條、第九條之條文。請 查照。 二、依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92年5月15日(92)房仲全聯字第92039號函轉考選部92年5月7日選專字第0923300764號函辦理。 三、詳情請閱附件。 理事長 吳耀焜 6010公文附件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六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九二000三六四九一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九條條文 第 六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論文與閱讀測驗)。 二、專業科目: (二)民法概要。 (三)不動產估價概要。 (四)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包括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土地徵收條例、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契稅條例、房屋稅條例)。 (五)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第 九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