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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業已公佈施行,請 貴公司配合,勿揭示「免費估價」用語,請 查照。 | |||
公文編號:96092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7/6/15 下午 12:20:30 | |
一、有關不動產估價師法業已立法施行,本業若有涉及不動產估價事宜,請遵行知照勿揭示「免費估價」等用語。 二、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與第9條規定辦理不動產估價相關業務,請 貴公司轉知經紀人員配合辦理。 三、依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6年6月5日房仲全聯第96065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