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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請於辦理出生登記前由父母以書面約定。約定不成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據:民法第1059條(96年5月23日修正)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7/7/23 上午 09:38:02 | |
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請於辦理出生登記前由父母以書面約定。約定不成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據:民法第1059條(96年5月23日修正)
民法第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