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商業處為維護本市市容景觀、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並有效管理廣告物,請 貴公司知會經紀人員於設置廣告時,請依「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第6條規定辦理。廣告物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始得設置。二、相關網站: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jsp?LawID=P06M1003-20060719&RealID=13-16-1002三、依據台北市政府96年10月23日北市商二字第09632297300號函辦理。
一、臺北市商業處為維護本市市容景觀、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並有效管理廣告物,請 貴公司知會經紀人員於設置廣告時,請依「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第6條規定辦理。廣告物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始得設置。
二、相關網站: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jsp?LawID=P06M1003-20060719&RealID=13-16-1002
三、依據台北市政府96年10月23日北市商二字第0963229730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