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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動產經紀人注意!相關文件簽章時,應同時「簽名」及「蓋章」,或以「簽名」代替「蓋章」之方式為之。並註明實際協助執行業務經紀營業員之姓名。
公文編號:97015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發表時間:2008/1/25 上午 09:43:54

一、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係要求經紀人於交易過程中之重要文件簽章以示負責並明定罰則。又內政部對此所稱「經紀人簽章」指由不動產經紀人以「簽章」或「蓋章」之方式擇一為之。

二、惟依地政處執行業務查核及處理消費案件時發現,實務上有許多業者係以刻有經紀人名稱之自動印章預先於空白文件上蓋章後提供給從業人員使用。另有部份經紀人亦向地政處反應,依公司規定經紀人之印章皆由實際執行業務之人所蓋,其本人並不知悉,亦無從審視契約內容,類此情形與上述條件課以經紀人責任之規定意旨不符,如發生糾紛時或漏未蓋章時,實際執行業務人員之責任歸屬亦容易產生爭議。

三、為了落實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精神,與杜絕上訴之爭議,並保障交易當事人之權益。請不動產經紀人於相關文件簽章時,應同時「簽名」及「蓋章」,或以「簽名」代替「蓋章」之方式為之。並註明實際協助執行業務之經紀營業員姓名。

四、依據台北市政府地政處97年1月14日北市地三字第0973011820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