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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自97年4月起違規廣告有登載電話號碼將依電信法執行斷話處分。 | |||
公文編號:97044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8/3/10 下午 07:15:12 | |
一、台北市為維護市容觀瞻,自97年4月起,凡在本市轄區內之違規廣告物(含招牌廣告、樹立廣告、張貼廣告等)有登載電話號碼者,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將責成電信業者依電信法第8條第3項規定執行停止電信服務(斷話處分為期6個月),請查照。 二、依據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3月3日北市都建字第09762122500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