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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契約書課徵印花稅」乃選舉炒作話題,毋需驚慌!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一.近日媒體報導之「委託契約書課徵印花稅」問題,乃自台南地區稅捐單位對台南市某家仲介公司通知補徵印花稅引起,而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未經法規委員會公開討論及徵詢即呈請理事長在九十三年六月十日下午,假立法院會議室舉辦「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加課徵印花稅」公聽會。 二.實際上北市早已於82、83年回覆稅捐單位,依法成立“免徵”確認。由於本會會員公司早在八十二、八十三年間未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實施前,即回覆台北市五區稅捐機徵單位,爰依民法四九○、五六五條取消開徵本業委託銷售(出租)契約書印花稅。而今正式施行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五條更已明定仲介業者為居間或代理服務,而非承攬業務,故不應以印花稅第五條及第七條開徵本業之委託銷售(出租)契約書印花稅。 三.台南地區課徵印花稅純屬地方機關認定個案,理應依法回覆說明、爭取即可,然擴及全面製造話題恐反不利於業界,更何況免徵印花稅,在本市已行之有年,實應低調行事以避免主管機關藉此機會「重新檢討」,因此本會決定不參與公聽會。 四.特此呼籲會員公司冷靜應對「委託契約書課徵印花稅」之問題。 五.本會已專函呈報財政部有關委託免徵印花稅說明(房仲耀字第93106號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