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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時點以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地政單位)核准註銷營業之日起算。請查照。 | |||
公文編號:97037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8/3/6 上午 08:53:45 | |
一、有關內政部函示有關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經紀業准註銷營業時點疑義乙案。該部基於落實經紀業動態管理之考量,經紀業依同條例第9條第2項等相關規定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時點應以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地政單位)核准註銷營業之日起算。請查照。 二、依據台北市地政處97年2月25日北市地三字第09730367600號函轉內政部97年2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1547號函示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