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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政部對「警察機關受理性騷擾案件,調查結果是否有權利判定成立與否」釋義。
公文編號:96063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發表時間:2007/4/4 下午 05:31:58
內政部認警察機關受理性騷擾事件,應將其調查結果明確(如成立與否、性騷擾行為是否屬實…等內容述明調查結果),以書面告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府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行政行為,惟如直轄市、縣(市)府主管機關對調查結果有不同見解,自得本於職權發動行政裁量權,必要時再續為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