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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不動產說明書」必須於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契約書之前製作完成,以避免違法! | |||
公文編號:97209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33:55 | |
一、請注意!不動產說明書製作、簽章、解說及交付之時機,應於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前〞為之,才不會違反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請 貴公司轉知經紀人員於簽訂委託契約書後,隨即應製作不動產說明書,經合法簽章再由經紀人員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並於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將該說明書交付予該相對人。
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23條、第24條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五、不動產說明書。…。」、「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方得充分保障交易當事人權益,俾符本條例之立法目的。若經紀業於簽訂買賣契約書後才製作不動產說明書由經紀人簽章,則已喪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之目的與意義,將不符合本條例第22條第1項之規定。
三、依據台北市政府地政處97年11月20日北市地三字第09732925700號與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