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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相關法規 2008全球不動產高峰會
請儘速繳納113年度常年會費,以利換發有效之「會員證書」及「識別標誌」。
最新訊息
請 貴公司不動產經紀人員於執行業務對消費者需詳實解說,以避免消費糾紛。
公文編號:98046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發表時間:2009/3/27 上午 10:43:33

、請 貴公司加強宣導爾後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時,對於銷售標的的物件有關主要建物、附屬建物及共同使用部份之項目與面積,請經紀人員執行業務對消費者需詳實解說,以提升服務品質,促進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並避免消費糾紛

二、依據地政處98317北市地三字第09830713601號函轉「依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第10次會議記錄提案一附帶決議」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