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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真的開罰6∼30萬喲!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一、公會雖已於93年7月21日93132公文宣導,但目前發現還是有小部份公司未體察事態嚴重,仍然違規張貼小廣告,將可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7、21、22及29條之法條,處以新台幣6萬∼30萬元。 二、近來環保局積極循線查緝,由張貼小廣告之電話現場取得違規事實,除依環保條例進行罰款外且轉地政處再依法罰款: l.未於廣告內容註明經紀業名稱(管理條例第21條) 2.未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未有經紀人或營業員資格,第17條) 3.未指派經紀人於不動產廣告稿上簽章(第22條) 4.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第21條) 三、目前公會已向主管機關積極爭取合法廣告之權益,然尚未有具體之回應。 四、由於事關重大,再次呼籲,請立即通知全體同仁停止任何違規作業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