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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下半年度房地產交易糾紛案例解析&宣導
公文編號: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發表時間:2010/1/14 下午 04:59:02

紀律調解委員會

輔導常務:李珠華    主任委員:王彥惇 副主任委員:李忠郎、林誌鋐   委員:陳桂銘

98下半年度房地產交易糾紛案例解析&宣導

案例

糾紛內容簡要說明

公會宣導

1

*賣方向×家公司簽屬「一般約」,該公司正與賣方斡旋中(斡旋時間未到)。然另家同業直接要求賣方降低價格後又向相同買方簽定買賣契約,買方再回頭要求該公司退還斡旋金不成而向地政處申訴。

 

    建議:一般約的買賣交易請會員公司特別注意,應妥善處理,以避免衍生交易糾紛。

    本案經和解結果,這2家會

員公司雖都已取得不等之服務報酬,但卻輸掉同業間之和諧形象。

2

*屋況:無土地與建物權狀之違建物。

*本會×公司基於服務熱心,並受熟悉之友人請託,幫忙口頭上轉介紹(無簽署委託或任何書面文件),該公司也言明因無土地與建物權狀之違建物,所以該公司純屬義務幫忙無仲介費,請買賣雙方自行進行買賣交易,結果買方反悔與賣方起爭執,轉至地政處與告上法院。

*本件地政處認為該公司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2項與第22條規定,通知該公司罰6萬元,該公司不服正在訴願中。

※建議:無土地與建物權狀之違建物或特殊之不動產物件請審慎完成文書作業,經過買賣雙方簽署,以避免困擾。

※本案之從業人員實屬粗心大意,錢沒賺到惹上一堆麻煩又要陪上法院,各會員公司應引以為戒!

 

3

*申訴人原是×家公司之員工且與該公司同事是多年合作伙伴,因申訴人認為對方私下成交後獨吞仲介服務費而起爭執。

*被申訴之公司負責人認為申訴人原是該公司之離職員工且於離職時帶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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