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訊息
有關不動產經紀業加盟業主名稱變更,其加盟體系所屬加盟經營者原許可「加盟公司」名稱得由該加盟業主申請逕行辦理變更事宜,請查照。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依據台北市政府地政處94年5月20日北市地三字09431378600號函轉內政部94年5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4957號函辦理。 詳情附件如下: 一、按不動產經紀業加盟經營者(或稱加盟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應於「不動產經紀業經營許可申請書」填載加盟他方經紀業(或稱加盟業主或加盟總部)之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為本部91年11月14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771號函修訂「不動產經紀業經營許可申請書填寫說明」第5點所明定。復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經紀業經許可後,下列事項內容有變更者,除第7條另有規定外,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一、經紀業名稱、所在地、組織型態、經營型態、營業項目及是否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據此,不動產經紀業加盟業主名稱變更時,其所屬加盟經營者是否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加盟公司/商號」名稱變更備查,上開施行細則固未明文規定,惟為利主管機關即時掌握經紀業動態,俾有效管理與輔導該業,並提供消費者正確查詢資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仍得受理加盟經營者,以其他變更事項為事由,辦理「加盟公司/商號」名稱變更備查。 二、又鑒於部分不動產經紀業加盟體系所屬加盟店數量眾多,遍及全國,若因加盟業主公司或商號登記名稱變更,各個加盟店於短期間內未能即時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加盟業主公司或商號名稱變更備查,恐將影響主管機關掌握經紀業相關資訊之正確性,或混淆消費者對加盟經營者服務或營運方式之判識,進而有礙企業經營者對專業形象之提昇。準此,不動產經紀業加盟業主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變更備查後,得將所屬加盟店基本資料(包括經紀業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絡電話等)依縣市別造冊送請各個加盟店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行於「不動產服務業管理作業系統」異動加盟業主公司或商號名稱,而各個加盟店則免再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加盟業主公司或商號登記名稱變更備查。至於經紀業加盟業主造冊資料與「不動產服務業管理作業系統」資料不符時,該加盟店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查明,並督請該加盟業主或加盟店釐清正確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