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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2款 | |||
公文編號:99040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0/3/8 上午 11:55:27 | |
1.為使民眾辨識合法業者,請貴公司務必將「年度合法經紀業者認證標章」於營業處所之明顯地方張貼。 2.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請 貴公司加強宣導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避免消費糾紛,並建立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正確消費資訊。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年3月2日北市地權字第09910723100號函宣導。 二、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年3月2日北市地權字第09910728500號函宣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