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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99/4/1起「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註明經紀業名稱(不包括市招)」之事宜。詳如說明。 | |||
公文編號:99042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0/3/18 上午 11:28:19 | |
 一、依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3/10日北市地權字第09930647900號函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9/3/10房仲全聯字第99045號函轉內政部99/3/5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40號函宣導,自99年4月1日起「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註明經紀業名稱(不包括市招)」,在未有新辦法通知之前,請 貴公司必須依照如附件遵守辦理,避免受罰! 二、按本會前接獲「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註明經紀業名稱」相關函令後,黃理事長隨即帶領本會會員代表眾等分別2次拜會立法委員,同時與內政部地政司中部辦公室多位官員在立法委員辦公室開會討論本案。
本會建請如下:
1.獨立品牌及直營體系,公司在經濟部有登記註冊商標者,得以商標代替經紀業名稱。
2.加盟體系,在經濟部有登記註冊商標者,於廣告及銷售內容除標示該商標外應加註○○加盟店即可。
三、經過本會與內政部地政司、立法委員協調溝通之下,內政部地政司現階段同意再會同相關單位進行研議本案後,將其結果儘速行文下達全聯會與本會,俾憑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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