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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不動產估價師法立法施行後,不動產經紀業涉及不動產估價事宜乙案,詳如說明。
公文編號: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一、內政部依據該部地政司案陳21世紀不動產台灣區總部94年6月15日函辦理。 二、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略以:「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按不動產估價品質之良窳,影響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至鉅,爰有上開不動產估價師法立法規範不動產估價資格之需。消費者委託不動產經紀業從事仲介業務時,不動產經紀業自不得接受委託辦理不動產估價業務。惟不動產經紀業如就相關經手不動產交易及當地最近市場成交行情,提供委託人決定委託銷售價格之參考,則尚不屬上開不動產估價業務範疇。至委託人如認為有先對不動產辦理估價之需要時,即須依前開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辦理;不動產經紀業如認為有辦理不動產估價之需要時,亦須依前開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辦理。 三、另按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規定略以:「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不動產估價以事務所型態執業,以強化不動產估價師個人職責。是以即使不動產經紀業聘有具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之職員,亦不得以不動產經紀業名義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 四、由於依不動產估價師法所從事之不動產估價,需遵行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辦理。此對不動產精密估價,與現行不動產經紀業提供不動產當地最近市場成交行情,或僅進一步進行屋齡或其他項目調整之程度有別。因應不動產估價師法業已公布施行,為免誤導消費者,不動產經紀業應不得揭示此類「免費估價」用語。 五、依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4年7月5日房仲全聯字第094083號函轉內政部94年7月1日台內地字第0940077527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