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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會大力爭取「不動產經紀人員所得」案,然憾未獲准,故本會將再詢求其他管道再接再厲爭取! | |||
公文編號:99095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0/6/15 下午 06:11:24 | |
一、    本會曾向相關單位強力爭取「不動產經紀人員」所得,比照保險經紀人及地政士於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執行業務所得」案,然經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報財政部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函覆如附件:「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5、11、16條規定,不動產經紀人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營經紀業者,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非經紀業不得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故不動產經紀人自經紀業受領之報酬,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為工作上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本會深感遺憾,故將再詢求其他管道再接再厲努力爭取! 二、依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9年6月10日房仲全聯字第99088號函轉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99年6月7日全商業字第0990000250號函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9年6月2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0990052155函轉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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