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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不動產經紀業廢止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應向台北市政府地政處申請核准註銷營業備查之日滿1年後2年內,始可退還保證金。 | |||
公文編號:98119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7/31 上午 10:27:36 | |
一、 經紀業既經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得比照不動
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之2規定,以廢止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向地政處申請核准註銷營業備查之日滿1年後2年內得請求退還原繳存之保證金。
二、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