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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動產經紀人員執行業務時,必須記得在不動產說明書提供買賣雙方文件上簽章與解說,請 貴公司加強宣導!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0/7/9 下午 02:30:10 | |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前項說明書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約書之一部分。」
三、地政處處理不動產消費爭議案件,發現有業者未依規定於雙方簽訂契約時,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致影響消費者權益,故請會員公司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四、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一、違反&hellip第二十三條&hellip規定者,應予申誡。&hellip經經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以免經紀人員違規受罰,以維護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
四、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年7月5日北市地權字第09931870002號函宣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