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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會建議「設置廣告欄版」案,希望 貴公司提供良策或可行之辦法,以便公會再繼續爭取或尋求其它管道辦理之。詳如說明。 | |||
公文編號:99123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0/7/27 下午 02:06:59 | |
一、本會曾努力爭取市政府制定「不動產廣告三角看版擺設辦法」案,經臺北市政府99年7月8日府地權字第09931706900號函示有關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依交通部70年11月4日交路70字2384號函示騎樓走廊為上述條例所指之道路範圍,故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者處罰等在案。另擺設是否足以阻礙交通之認定,依交通部94年7月27日交路字第0940043011號函釋宜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均按現場認定,....。 二、請 貴公司擬申請在不妨礙行人之街口或騎樓下擺放廣告物之許可,請逕洽市府各權責許可機關辦理,並務必註明經紀業名稱。
三、有關申請廣告物種類及設置地點請參照「臺北市政府廣告物管理查報取締權責機關分工表」及環保局「臺北市張貼廣告管理辦法」等。(如附件)
四、以上說明依據台北市政府地政處99年7月20日北市地權字第09931988100號函通知。
五、備註:若 貴公司有良策或可行之辦法,請儘速提供給公會,以便再繼續爭取或再尋求其它管道為本會會員公司爭取生存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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