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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訊息更正!自行訂定「定型化契約」,毋需提報予台北市商業處乙案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本會曾於92年9月16日發佈6104公文,通知有關自行訂定「定型化契約」之會員公司,請提供予台北市商業處乙案。因來函單位(台北市商業會)及台北市商業管理處未將適用對象劃分清楚,雖經本會電洽商業管理處主管確認後發函,但其原意仍為錯誤,因此特別再發函更正。 二、本業因已有內政部頒佈之「定型化契約」,故不適用於商業管理處所發佈之對象。 三、因此,煩請 貴公司儘量參照使用內政部之版本辦理,以避免損及消費者權益,但不必提供予台北市商業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