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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公告及其附件各乙份,敬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 |||
公文編號:99141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0/8/20 上午 10:25:11 | |
一、「本應記載事項」第7點之1、第13點、第20點及第24點,自
二、翻印後提供各界索閱時,如收取印刷、郵寄等必要之工本費用,翻印前須先徵得內政部同意後辦理,並於翻印完成後報內政部備查。如未收取費用者,翻印前、後毋須函報內政部。
三、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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