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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貴公司再宣導!經紀人員應注意事項。 | |||
公文編號:99143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0/8/25 下午 05:22:07 | |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前項說明書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應予申誡。...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故請貴公司執業時請確依前開規定辦理,以免經紀人員違規受罰,維護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為提升本業執業形象,請貴公司督促所屬不動產經紀人員自律,勿不當利用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之住址資料侵擾所有權人。並請 貴公司加強宣導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與相關規定執行業務。
三、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年8月20日北市地權字第09932227202號函及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年8月17日北市地權字第09932246401號函依台北市單一申報窗口市長信箱MA201008160146號電子郵件宣導。
四、隨函附上「市長信箱申訴信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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