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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內政部認可且依規定上課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機構,避免遭罰! 請 查照。 | |||
公文編號:99164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0/9/27 下午 03:15:37 | |
一、內政部於99年9月13日註銷「台北不動產研究發展協會」所發給之1241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證明書」及「登錄證明」。請選擇內政部認可且依照規定辦理不動產經紀營業員之訓練機構,並確實參與訓練課程,避免遭罰!請 查照。
二、依條例第13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前項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30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四年,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2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等在案。
三、依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9年9月27日房仲全聯字第99148號函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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