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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交易安全、減少消費糾紛及市容整潔,請督促所屬員工,執行業務時請勿任意張貼違規廣告,以維護市容避免違規受罰。請查照。 | |||
公文編號:99177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0/10/19 上午 10:04:18 | |
一、按「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hellip&hellip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hellip&hellip」分別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所明訂,故請貴公司督促所屬員工,執行仲介業務時請確依前開規定辦理,以維護市容避免違規受罰。
二、依台北市政府地政處99年10月8日北市地權字第09932725401號函轉99年10月4日市長信箱信件編號:MA201010040329號民眾來信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