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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釋不動產經紀業加盟店或直營店名稱之使用乙案。 | |||
公文編號:99178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0/10/19 上午 10:05:46 | |
一、有關不動產經紀業加盟店或直營店名稱之使用乙案經內政部99年8月27日邀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未派員)、各直轄、縣(市)政府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會等代表獲致結論略以: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者,應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字樣。至經紀業加盟店或直營店之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二、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年10月6日北市地權字第09914089000號轉內政部99年10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50331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