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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0年1月1日起申請過戶需簽訂「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 | |||
公文編號:99224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0/12/30 下午 03:57:59 | |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含臺北市、臺北縣三重、新店、永和、中和及汐止市7個里)及轄區外之臺灣自來水公司供水區域。為保障自來水用戶,符合現代法制精神與配合行政院經濟部98年11月11日公告「自來水事業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範本」與訂定「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
二、本契約公告後適用既設用戶,無需再重新簽訂,新用戶則於申請接水及過戶時簽訂,如為委託代辦需另填委託申辦資料與檢附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件影本。
三、另依規定,用水人變更未辦理過戶者,應負過戶前之欠費繳清義務。為提升新建物辦理整批過戶之效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特訂有「新建物申請整批過戶申請書」,免附委託代辦書及身分證件影本。
四、檢附「過戶申請書」、「新建物申請整批過戶申請書」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含附表)」各1份,詳如附件。
五、如有疑義,請電洽臺北自來水事業處24小時客服專線8733-5678。
六、依據臺北自來水事業處99年12月27日北市水業字第09932379900號函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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