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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貴公司於刊登房地產廣告時,優先考慮以「平方公尺」作為面積之標示,感謝配合! 請 查照。 | |||
公文編號:100008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1/1/7 上午 10:41:08 | |
一、本業通常習慣於刊登房地產廣告時,標示房屋、土地面積以「坪」為單位,惟「坪」並非屬我國法定度量衡單位,尚且所有權狀皆已「平方公尺」作為面積之標示,敬請貴公司優先考慮「平方公尺」等法定劃一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再加註其他單位,以避免造成混淆,感謝配合!
二、依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9年12月30日房仲全聯字第99204號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9年12月14日經標四字第09900165081號及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52894號函宣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