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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契稅申報書之原所有權人欄位,依現行「契稅申報書填表須知及注意事項」規定仍應加蓋印章。請 查照。 | |||
公文編號:100010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1/1/12 上午 11:46:28 | |
 
一、財政部99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904754130號函核示,有關契稅申報書之原所有權人欄位,依現行「契稅申報書填表須知及注意事項」第八點(二)規定仍應加蓋印章。請查照。
二、依據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北市稽財丙字第10035010600號函宣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