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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貴公司加強宣導與大力督導所屬經紀人員於執行仲介業務過程中,不得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而影響本業形象。請 查照。 | |||
公文編號:100058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1/4/22 下午 05:22:44 | |
一、4月10日本會有2家會員公司所屬經紀人員曾於執行仲介業務過程時,發生鬥毆事件,並經媒體報導,令產、官、學及社會一片嘩然,確實影響本業形象,故請貴公司引以為鑑!
二、請 貴公司大力督導經紀人員必須遵守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12條及16條所明訂之「經紀業應負責督導經紀人員不得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及「經紀人員應謹言慎行,兼顧消費者合法權益及社會共同利益。」,以期樹立本業良好形象,並於執行業務時落實自律管理功能。請查照。
三、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處100年4月20日北市地權字第10031081200號函宣導。(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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