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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屋簷雨遮不計價之條款。屋簷及雨遮面積於登記有誤差時如何找補?詳如說明。
公文編號:100074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發表時間:2011/8/1 下午 06:43:37
 一、    為防止建商灌虛坪及哄抬房價,採取預售屋買賣屋簷、雨遮所有權登記但不計價政策,內政部函釋100/5/1實施「附屬建物屋簷及雨遮可登記不計價」政策。
二、    登記有誤差時如何找補?
1.附屬建物面積,即陽臺、雨遮及屋簷面積,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就應補給買方。
2.附屬建物面積,即陽臺、雨遮及屋簷面積,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有超過部分,買方頂多向賣方補足百分之2。
3.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按每平方公尺或每坪單價計,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4.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地政事務所登記的面積與買賣契約的面積如有發生誤差時,買賣雙方即不必找補。
5.若面積減少時,買方得依民法第365條瑕疵擔保主張權利。
三、    內政部函釋文如附件。
四、    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處100年5月20日北市地權字第10012387900號函轉內政部100年5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541號函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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