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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相關法規 2008全球不動產高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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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訊息
請注意!貴公司若經營「工業區」及部分「特定商業區」、「娛樂區」之物件,在廣告上若刊登住宅使用之相關文字或照片,經查獲馬上收到6�萬之罰單,地政處已開始嚴格查核,請務必注意!
公文編號:100080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發表時間:2011/8/1 下午 06:51:30
一、請 貴公司確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等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業務,否則一經查獲,馬上收到6�萬之罰單,請務必注意!
二、本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凡劃設為「工業區」及部分「特定商業區」、「娛樂區」等之土地依規定不得作為住宅使用;惟查部分不動產經紀業銷售位於前揭使用分區之不動產,並未明確告知消費者前述限制及係屬違法使用,甚至以住宅使用作為主要訴求。該銷售方式及廣告已違反前揭規定,地政處對於此種違法情形已有數個裁罰案例。
三、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處100年6月2日北市地權字第10031621000號函辦理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