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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本業之形象,請 貴公司督促所屬員工,於執行業務時,請勿任意張貼違規廣告!請 查照。 | |||
公文編號:100085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1/8/1 下午 06:57:01 | |
 
一、最近有民眾不斷的向市長信箱投信;有業者任意張貼廣告等情事。請 貴公司督促所屬員工,於執行業務時多加注意,以維護市容整潔及本業之形象與避免違規受罰!
二、按「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hellip&hellip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hellip&hellip」分別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所明訂。
三、依台北市政府地政處100年6月3日北市地權字第10031483501號函轉100年4月25日、100年5月23日市長信箱信件編號:MA201104250139、MA201104250141、MA201105230105、MA201105230107號民眾來信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