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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會會員公司不動產經紀人員帶看進出大廈時,受到大樓管理委員會索取費用提出因應案,其過程如說明。 | |||
公文編號:100103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1/8/1 下午 08:29:39 | |
 
一、本會為維護會員公司法律上應有權益,自99年12月9日北市房仲鵬字第99205號函請各會員公司回報有關大廈社區中住戶所委託銷售房地之本業於帶客看屋時,收取&ldquo清潔費&rdquo或其他名目費用等事宜。感謝會員公司熱心協助,經彙集後,即委任信誼商法律事務所楊慧如律師辦理,並自100年1月4日起陸續發文給28家大樓管理委員會等在案。(如名冊)
二、本會理事長經工商時報記者採訪時,也表示如此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325條的強盜罪...。(詳見附件100年7月7日工商時報)
三、敬請 貴公司再次協助查訪,若無改善者煩請來電2766-0022尤小姐聯絡,以便後續再請律師斟酌辦理。感謝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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