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訊息
請 貴公司督促所屬經紀人員,禁止以土地登記謄本資料不當侵擾不動產所有權人,請 查照。 | |||
公文編號:100106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1/8/1 下午 08:35:42 | |
 
一、請 貴公司督促所屬經紀人員於蒐集或利用所有權人之住址資料時,應遵守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之規定,勿不當利用土地登記謄本資料,侵擾所有權人,如有違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法處置,以保護所有權人權益。
二、依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0年7月13日房仲全聯字第100119號函轉內政部100年7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6977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