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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貴公司自行檢視「入口處」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是否有張貼禁菸標示!請 查照。 | |||
公文編號:100122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1/8/11 上午 10:13:16 |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之稽查人員最近前往本會×家會員公司稽查,經查場所於入口處未張貼禁菸標示,稽查人員除當場拍照取證外,並製作書面菸害防制稽查記錄表等在案,而質疑該公司違反菸害防制法之規定。請貴公司自行檢視與確實遵守,避免受罰!請 查照。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為全面禁菸場所;同條第2 項規定:「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第31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知本會×家會員公司宣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