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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主管機關規範,請貴公司確實督促所屬執行業務時,恪遵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嚴禁以土地登記謄本資料」侵擾不動產所有權人,請 查照。 | |||
公文編號:100168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1/10/26 上午 09:03:21 | |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處100年10月20日北市地權字第10032949101號函依民眾市長信箱(信件編號:MA201110140010)辦理宣導。
二、請 貴公司督促所屬經紀人員於蒐集或利用所有權人資料時,應恪遵個人資料保護法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範,並嚴守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十六條 經紀人員不得不當利用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之住址資料,侵擾所有權人」。如有違反主管機關將依法處置,確保護所有權人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