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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如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至10條規定」情事者,應於30日內向臺北市地政處辦理變更備查,請查照。 | |||
公文編號:100191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1/12/8 上午 09:52:41 | |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處100年12月6日「100年臺北市不動產經紀業暨廉政座談會」提案決議辦理。
二、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至10條規定」經紀業如有下列情況,應於30日內向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辦理變更備查。
(一)名稱、所在地、組織型態、營業項目變更、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等變更或遷入。
(二)組織解散或終止營業。
(三)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變更。
(四)加入之同業公會變更。
(五)僱用之經紀人員變更。
(六)停業。
(七)營業處所備查(設立、名稱、所在地變更或遷入、裁撤、僱用之經紀人員變更、代理銷售不動產名稱、設立目的、銷售總金額或設立期間變更)。
三、上述事項未及時辦理變更備查,恐將影響會員公司或不動產經紀人員權益,如「臺北市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參選資格等(任職臺北市合法不動產經紀業且依規定完成備查後,執行職務連續滿二年以上者)。
四、內政部ehouse網站提供民眾相關經紀業者及僱用經紀人員資訊查詢功能,經紀業者遇有前揭事項,應儘速向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申請變更備查,確保網站資料及時、正確與完整性。
五、檢附臺北市政府地政處100年12月6日「100年臺北市不動產經紀業暨廉政座談會」提案單(詳附件)暨內政部ehouse網站(http://ehouse.land.moi.gov.tw/),請各會員公司善加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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